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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3执8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3执853号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潘某某。本院在申请执行人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潘某某(2016)陕0823民初2715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被执行人潘某某偿还申请人某某某商品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欠款584545元,于2015年9月30日前偿还欠申请人欠款30万元,剩余欠款284545元于2015年11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820元,执行费8245.4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执行,本院予以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2016)陕0823执853号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蒋先南审判员  王兴旺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彩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