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13执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江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永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3执188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不老街168号205室。法定代表人:王景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黄楠,系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晋,汉族,系辽宁本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永江,男,1978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大连盛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王永江金融不良资产债权追偿纠纷一案中,经网络及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财产查询,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它财产线索,经申请人同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杨 晓 红执行员 谭 秀 峰执行员 汪德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一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