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3刑初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某盗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223刑初105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男,1986年7���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攸县。因犯故意伤害罪、抢劫罪,2005年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因犯敲诈勒索罪,2008年9月27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开设赌场罪,2010年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因犯寻衅滋事罪,2016年1月14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决前曾被关押3日);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3月3日被攸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5月1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7]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实行独任审刑,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贺晓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30日,被告人段某见他人在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原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内采伐树木,便也产生了去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内采伐树木出售牟利的想法。2017年1月1日至3日,被告人段某在未经树木所有人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许可,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李某2、李某1帮其在原酒埠江钢铁厂办公楼、影剧院、职工宿舍区附近,采伐法国梧桐树9棵、喜树7株,后将采伐得到的林木加工成1.2至2米长的原木,且将部分盗伐的林木以500元/每立方米的价格出售给木材经销商谭某1,得赃款4200元。被告人将剩余部分林木运至攸县酒埠江镇普联村小学内的木材加工厂,另一部分转卖给茶陵县平水镇二仙村谭某2。2017年1月17日,攸县森林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即传唤了被告人段某,被告人便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段某向攸县森林公安局退还违法所得4200元。案发后,经鉴定:段某在株洲市酒埠江钢铁厂内共采伐林木16株,林木总蓄积14.1511立方米,折材积7.075立方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证人谭某2、李某1、李某2、谭某1、何某、贺某1、刘某等人的证言;2、湖南酒埠江旅游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收购株洲市酒埠江特钢有限公司的合同、证明;3、公安机关出具的指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4、攸县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5、本院(2015)攸法刑初字第137-1号对被告人段某的刑事判决书等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段某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人段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数罪并罚。案发后,当公安机关传唤被告人时,被告人能自愿认罪,坦白交代,如实供述了其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本院(2015)攸法刑初字第137-1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段某宣告缓刑部分;二、被告人段某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段某的刑期自2017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7月6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建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 琴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