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1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杜存灿、布乃周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存灿,布乃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1执79号申请执行人:杜存灿,男,197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被执行人:布乃周,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阳谷县。申请执行人杜存灿与被执行人布乃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阳谷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521民初29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判决书确定:被告布乃周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杜存灿货款2304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房产登记、工商登记、银行存款等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玉胜审 判 员 姚继连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培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