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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民初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永峰与朱常硕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峰,朱常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611号原告:唐永峰,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朱常硕,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唐永峰诉被告朱常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唐永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峰撤回起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永峰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