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02民初661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唐永峰与朱常硕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峰,朱常硕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02民初6611号原告:唐永峰,男,汉族,生于1994年10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朱常硕,男,汉族,生于1989年4月,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原告唐永峰诉被告朱常硕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14日立案。原告唐永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峰撤回起诉。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唐永峰承担。审判员 王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