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03民初1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廖俊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廖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603民初1570号原告: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建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加勇,四川联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俊,男。原告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四川独木成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宁审 判 员 徐萍丽人民陪审员 唐诗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李秋月书 记 员 黄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