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802民初15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与黎燚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黎燚君
案由
车辆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2民初1591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凤翔大道68号凤城郦都南区二栋首层013号。主要负责人:郑节伟。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嘉慧、谢隽,该分公司员工。被告:黎燚君,女,1992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诉被告黎燚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计159元,由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清远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潘献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颂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