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刑更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罪犯王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280号罪犯王生,男,1967年9月26日生于吉林省磐石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4日作出(2003)吉刑初字第154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生犯抢劫、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将王生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本院分别于2009年12月、2012年12月、2015年2月将王生的有期徒刑刑罚减去1年3个月、1年9个月、1年7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7年5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生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7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王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其有执行罚金能力却不执行罚金刑,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生减去有期徒刑5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迟守平审判员 白云天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