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财保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毛广田于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仑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芳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广田,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仑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贾芳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3财保3号申请人:毛广田,男,汉族,生于1961年04月22日,宝鸡市陈仓区村民,住该村。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贾仑明,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贾仑明,男,汉族,生于1972年11月23日,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陈仓区。被申请人: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法定代表人:刘春军,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贾芳明,男,汉族,生于1970年09月25日,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申请人毛广田于2017年3月27日向宝鸡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仑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贾芳明名下1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毛广田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其提供1850万元的保全担保。2017年5月25日宝鸡仲裁委将保全申请书及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广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仑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贾芳明名下185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扣押其他同等价值财产。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毛广田提供1850万元的保全担保。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宝鸡九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贾仑明、陕西汇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及贾芳明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如需要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或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或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或扣押、冻结)。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若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