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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903民初2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3民初2249号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江油市工业园区东区机械产业园9号。法定代表人:李兆辉。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四川太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住遂宁市创新工业园区机场南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胜平。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工业园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在人民币5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其自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遂宁市广天电子有限公司在在中国工商银行遂宁工业园区支行账户中的存款在人民币56000元限额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2个月;二、对申请人江油殷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在查封期间禁止转让、抵押等。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邓 敏审 判 员  王 飞人民陪审员  唐济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徐千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