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91民初3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3827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与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3827号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黄桥街道兴旺路5号。法定代表人:覃有倘,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凤娟,苏州市相城区黄桥法律服务所。被告: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苏虹西路69号。法定代表人:HAKANMEHMETERDAMAR。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艾默生环境优化技术(苏州)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苏州市和科达清洗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 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顾大庆第2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