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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32民初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韩三梅、刘艳平等与元氏县孔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元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三梅,刘艳平,刘志平,元氏县孔村村委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元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32民初271号原告:韩三梅,女,1961年9月2日生,汉族,住元氏县,原告:刘艳平,女,1982年3月14日生,汉族,住鹿泉市,原告:刘志平,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元氏县,以上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增利,石家庄新华联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元氏县孔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姚建海,村委会主任。原告韩三梅、刘艳平、刘志平与被告元氏县孔村村委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18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韩三梅、刘艳平、刘志平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韩三梅、刘艳平、刘志平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377元,减半收取计188.5元。审 判 长  张爱兰人民陪审员  崔亚红人民陪审员  李翠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焦克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