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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6民初2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16

案件名称

吴容与成都迅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容,成都迅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6民初2786号原告:吴容,女,1979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兆进,四川信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迅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营门口路。法定代表人:胡义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开蓉,1981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吴容与被告成都迅驰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本院裁判之前,原告吴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容自愿撤回对被告成都迅驰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吴容承担。审 判 员 曾祥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熊 寒书 记 员 徐艺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