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02民初3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与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02民初367号之三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法定代表人:梅务刚,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崔峻,该集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全强,浙江腾飞金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钱梦教,浙江腾飞金鹰律2师事务所律师。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诉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反诉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5月9日作出(2017)皖1802民初367号之2民事裁定,保全被申请人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价值2900万元的财产。2017年5月26日,被保全人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查封的房产中4套房产的查封,保留对其中10套房屋的查封,并自愿提供其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以西、某某路以南(银城小区)*幢菜市场*室房屋予以担保,并由宣城市久久电脑科技有限公司自愿以其所有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号)予以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某路以西、某某路以南(银城小区)*幢菜市场*室房产[不动产权证号:皖(2016)宣城市不动产权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二、查封宣城市久久电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某某镇某某村的房产(权证字号:房地权宣城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三年;三、解除对宣城市银城置业有限公司被(2017)皖1802民初367号之2民事裁定书查封房产中4套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章健人民陪审员 钟祥珠人民陪审员 张云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尚雅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