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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91民初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市天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淮安市天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91民初964号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北京东路888号。法定代表人:余恕保,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建昌,江苏预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安市天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机场路25号。法定代表人:耿素凤,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武超平,江苏穿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江西省安装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天泰建筑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4033元,减半收取2016元,由原告江西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张大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晓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