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7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6-12
案件名称
薛杰锋与杜丽红、区伯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杰锋,杜丽红,区伯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19-2号申请执行人:薛杰锋,男,汉族,1971年4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清新县。被执行人:杜丽红,女,汉族,1968年11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被执行人:区伯成,男,汉族,1964年12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关于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粤0605民初423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一、两被执行人共同确认欠申请执行人76万元借款本金及该借款本金从2015年5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未付;二、申请执行人同意如果两被执行人能于2017年4月27日前向申请执行人归还60万元借款本金,则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对其余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请求,申请执行人、被���行人之间的债权债务也就此结清;三、如果两被执行人未能按照上列第二项约定还款,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上列第一项的本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两被执行人同时应按上列第一项的约定向申请执行人计付利息至还清款为止。该案受理费821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3214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两被执行人自愿承担,并应于2017年4月27日前返还予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该调解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在本辖区内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本院另案拍卖了被执行人杜丽红所使用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白沙村南滘村民小组的集体用地使用权【土地证号:集用(2002)1918**】及该土地上附着对应的房产,拍卖得款1520000元。因在本院被执行人为杜丽红的执行案件共有5件,上述款项扣除评估费、测绘费、各案执行费等其它费用外,余款1421222.41元依法分配。申请执行人分配得款431868.66元。除上述财产外,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收执行款431868.66元。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5执4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振宇执行员 杜康宁执行员 谭团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伟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