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40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赵申奎与韩飞、任巨龙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申奎,韩飞,任巨龙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03民初466号原告:赵申奎,男,197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珙县,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佩婷,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飞,男,1983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被告:任巨龙,男,197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阆中市,现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曜晖,广东星石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赵申奎与被告韩飞、被告任巨龙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原告赵申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赵申奎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吴红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仰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