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4民初1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贺永红与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叙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永红,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4民初1582号原告:贺永红,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被告:杨以斌,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叙永县叙永镇陶环路荣治商厦2-3-1号,组织机构代码06895100-5。法定代表人:王林杰。原告贺永红与被告杨以斌、叙永嘉年华城市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贺永红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永红撤回起诉。审判员 杨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胥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