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4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与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489号原告: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第三工业园区驿城村盛宝路1号。法定代表人:亓钢,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宪民,徐州市云龙新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龙腾路与永安路交叉口。法定代表人:杨春泰,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晋超,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严长金,安徽润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芜湖鑫晟电工材料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5元,由原告徐州慕尚商贸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赵成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