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402民初9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田文林诉长治市人民医院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林,长治市人民医院,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402民初989号原告:田文林,男,1946年10月29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杰、巢励尧,山西中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李俊,职务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志、舒晓韵,山西雷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住所地长治市太行东街福中巷1号。法定代表人:杨志荣,职务局长。原告田文林与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征收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后,依被告申请追加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为本案第三人,并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文林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秀杰、巢励尧、被告长治市人民医院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云志、舒晓韵、第三人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杨志荣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田文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补偿款76685元、利息19110元及搬迁费964元。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4日,原、被告就府后东街家属楼签订了征收协议书、住房面积确认书,确认以每平米3000元的标准计算原告应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实际履行过程中,原告按时搬迁、家属楼早已被拆除,但被告仅以每平米1500元的标准支付了原告部分补偿款。多年来多次催要,被告均搪塞拒绝。长治市人民医院辩称:2012年长治市路网征收改造时,位于长治市府后东街的医院家属楼被拆迁。居住于该家属楼的医院职工以职工个人居住住房为前提并按照每平米3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偿,由长治市城区住建局与医院签订了征收补偿协议,长治市城区住建局委托医院代为发放安置补偿款。基于长治市城区住建局与医院的协议,医院与职工签订了征收协议。在发放拆迁款的过程中,由于原大北街口腔科楼上住户上访,长治市信访局(2012)941号文件责成长治市住建局、长治市卫生局、长治市医院组成领导小组共同解决问题。医院执行政府的决定,暂停了发放安置补偿款。长治市城区住建局与医院签订的安置补偿协议是主合同,医院与职工签订的征收协议是从合同。应当由长治市城区住建局通过本次诉讼解决职工的补偿安置问题。长治市城区住建局与医院存在委托代理关系,代理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第三人陈述意见:路网征收的资金来源系长治市财政局拨付,城区住建局系受市住建局委托与长治市人民医院签订的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职工合理的诉求,政府一定想办法予以解决。经审理查明:2012年长治市路网征收改造时,位于长治市府后东街的长治市人民医院家属楼被列入征收范围。2012年5月9日,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甲方)与长治市人民医院(乙方)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一、依照市政府关于对“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偿”的原则,乙方被征收范围内的公建部分不予补偿;二、乙方府后东街家属楼的征收补偿按一次性每平米3000元进行补偿,具体为3329.5元/㎡×3000元/㎡=9988500元,家属楼住户由乙方具体安置。2012年7月4日,原(乙方)、被告(甲方)就府后东街家属楼拆迁签订了征收协议书、住房面积确认书,约定:在乙方搬迁完毕后,补偿费由甲方按照补偿标准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住房面积确认书中明确了核定面积及以每平米3000元标准乘以核定面积为乙方应得的安置补偿款总额,另加搬迁费2000元。2012年6月18日与2013年4月22日,长治市城区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两次向长治市人民医院转款(征收补偿款)合计9988500元。2012年7月23日,长治市委、市政府信访局长信情(2012)16号文件关于市医院长兴中路家属院拆迁居民集体来访的情况反映中建议:市医院暂停发放府后东街家属楼住户每平米3000元的补偿费,由市医院统一管理,待确定房屋性质后(即是否属于集资房)再做决定。2012年8月4日,被告下发市医党字[2012]18号文件明确,暂停发放府后东街家属楼住户补偿费,待请示政府批准后制定实施办法合理补偿。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明确表示,如何确定府后东街长治市人民医院家属楼的房屋性质(即是否属于集资房),需要规划局、住建局、国土局等部门共同确定。本院认为,2012年长治市路网征收改造时,政府系征收主体,征收安置补偿方案由政府制定。因市医院长兴中路家属院拆迁居民集体上访,长治市信访局建议暂停发放府后东街家属楼住户补偿费,被告下发文件暂停发放府后东街家属楼住户补偿费,本案所涉及的征收与安置及府后东街长治市人民医院家属楼的房屋性质有待确定,均系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理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文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44元,退还原告田文林。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内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冀永虎人民陪审员 田强& # xB;人民陪审员 李 庆 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尹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