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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执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李跃丽与被执行人袁志杰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跃丽,袁志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晋0202执188号 申请执行人李跃丽,女,197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227197308200046。 被执行人袁志杰,男,198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021119841105137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跃丽与被执行人袁志杰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应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205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我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行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2016)晋0202民初13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孔宪璋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雅玲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审批表 ��请执行人 李跃丽 被执行人 袁志杰 申请执行时间 2017年1月19日 申请执行标的额 320500元 已执行数额 0元 未执行标的额 320500元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的理由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查找不到被执行人下落,故申请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局长审批意见 主管院长审批意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