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05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李艳丽与王文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艳丽,王文国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民初2351号原告:李艳丽,女,汉族,1968年4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被告:王文国,男,汉族,1971年10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艳丽诉被告王文国为返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艳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计2441元,保全费1714元由原告李艳丽负担。审判长 刘红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