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25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遂宁市大英丰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廖知元、唐晓初、肖琼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遂宁市大英丰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廖知元,唐晓初,肖琼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25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遂宁市大英丰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大英县新城区天平街197、199、201、203、205、207号。法定代表人:胥泽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知元,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18日,住遂宁市。被执行人:唐晓初,男,汉族,生于1954年10月8日,住遂宁市船山区。被执行人:肖琼英,女,汉族,生于1962年8月20日,住遂宁市船山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宁仲裁委员会(2015)遂仲调字第138号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廖知元、唐晓初、肖琼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廖知元、唐晓初、肖琼英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晓初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00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邓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其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