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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执保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文峰、张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文峰,张卫华,丁国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执保254号申请人:张文峰,男,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开发区。被申请人:张卫华,男,1978年5月21日出生,出生,汉族,住茌平县。被申请人:丁国景,女,1979年10月25日出生,出生,汉族,住聊城市。申请人张文峰诉被申请人张卫华、丁国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张文峰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担保,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卫华、丁国景名下的银行存款38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卫华、丁国景的银行存款38000元,冻结期限为1年,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38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存款账户的冻结。案件申请费400元,由申请人张文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秀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