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1民初6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薄某与魏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某,魏某,邓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1民初6573号原告:薄某,女,1974年2月6日出生,汉族,职工,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魏某,女,1972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邓某,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薄某与被告魏某、邓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薄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明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丽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