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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财保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02财保20号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负责人:张海涛,行长。:陈国力,男,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李娜,女,198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被申请:张海雷,男,197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被申请:陈新鲁,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菏泽市牡丹区。申请人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与被申请人陈国力、李娜、张海雷、陈新鲁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陈新鲁位于菏泽市绿城国际中央公馆(三期)2#、12#-0012-01004住房一处,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菏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兴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新鲁位于菏泽市绿城国际中央公馆(三期)2#、12#-0012-01004住房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不准买卖、抵押、赠与、过户等其他处分上述财产的行为。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燕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