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921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杜光成与被申请人杜拥君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杜光成,杜拥君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921财保24号申请人:杜光成,男,汉族,1942年7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被申请人:杜拥君,男,汉族,1968年5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申请人杜光成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拥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通江支行的621226231800310XXXX账户内的99820元存款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杜光成因被申请人杜拥君拒绝向其支付坟墓搬迁补偿款发生纠纷,现申请人杜光成欲就系争标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为防止被申请人杜拥君在诉讼期间转移财产,遂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杜拥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通江支行的621226231800310XXXX账户内的99820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杜光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杜拥君在中国工商银行通江支行的621226231800310XXXX账户内的99820元存款。期限为2017年5月27日至2018年5月26日。案件申请费853元,由申请人杜光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胡 燕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中华(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