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民申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晖、李丫头确认合同效力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晖,李丫头,肖刚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民申20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晖,女,1971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丫头,女,1961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肖刚,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再审申请人李晖、李丫头因与被申请人肖刚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17民终5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李晖、李丫头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驳回其二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肖刚于2012年6月与案外人张荣(永)芳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侵犯其二人的优先购买权,合同应属无效。故请求本案进入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肖刚购买的一间房屋与李晖、李丫头继承的一间房屋共有中间山墙,该两间房屋属一个整体。张永芳在出售房屋前与李晖、李丫头系共有关系。李晖、李丫头享有法律规定的优先购买权,张永芳与肖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侵犯了李晖、李丫头的优先购买权。因此,李晖、李丫头享有主张合同无效的权利,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李晖、李丫头在一、二审审理期间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张永芳、肖刚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因此,张永芳、肖刚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为有效协议,二审判决驳回李晖、李丫头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李晖、李丫头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晖、李丫头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冰审判员 李 明审判员 董卓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