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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5司惩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苏某某提前解除拘留决定书

法院

临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湘1025司惩9号之一被拘留人苏某某,男,汉族,湖南临武县人,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北湖路48号。因被拘留人苏某某拒不履行已生效的(2015)临民初字第83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湘1025司惩9号决定书,决定对苏某某拘留十五日,已交公安机关执行。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苏某某承认错误,并于2017年5月27日履行了部分义务,并对剩余部分作了履行计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决定如下:提前解除对苏某某的拘留。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0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5月24日拘留)(院印)法律条文附后: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