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忠焰刑事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忠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427号被执行人李忠焰,男,1972年3月19日出生,四川省兴文县人。被执行人李忠焰犯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528刑初109号刑事判决书,该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李和强并处罚金3000元。本院于2017年03月27日立案执行,经向金融机构查询李忠焰的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公安机构查封车辆登记信息、向工商管理机构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向国土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成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