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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02执4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龙珠、张娜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龙珠,张娜,冯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02执454号申请执行人:张龙珠,男,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娜,女,1989年5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冯广,男,198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张龙珠与被执行人张娜、冯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冀0602民初2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李利军户籍及财产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已委托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冀0602执454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钱金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 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