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忠臣与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臣,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856号原告:彭忠臣,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世友,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原告彭忠臣与被告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彭忠臣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