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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彭忠臣与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忠臣,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856号原告:彭忠臣,男,1963年生,汉族,农民。被告:王世友,男,1971年生,汉族,农民。被告: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原告彭忠臣与被告王世友、铁岭市银州区第二工程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忠臣撤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彭忠臣负担。审判员  李云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