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3民初5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新疆农业大学与从英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疆农业大学,从英利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5160号原告:新疆农业大学,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法定代表人:雒秋江,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峰,新疆金仕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从英利,女,1971年12月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原告新疆农业大学与被告从英利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新新疆农业大学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疆农业大学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疆农业大学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黄小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朴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