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03民初10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民委员会与王宗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民委员会,王宗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03民初1017号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宗池,男,51岁,汉族,住陵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民委员会与被告王宗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州市陵城区宋家镇王集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家政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卫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