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靖与于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于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135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雅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仲生,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原告夏靖与被告于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育兰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