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104民初2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夏靖与于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靖,于仲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2135号原告:夏靖,男,1970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婷婷,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雅丹,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仲生,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原告夏靖与被告于仲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在审理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袁育兰人民陪审员  韩 风人民陪审员  张 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