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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96民特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申福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申福有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96民特13号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克井镇大社村。法定代表人:毛学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申福有,男,198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喜,男,1977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申福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济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济劳人仲裁字(2016)第1249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该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济源鹤济克井二矿煤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姬于卫审 判 员  董 慧代理审判员  石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二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