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02执2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李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02执2903号移送执行人: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魏荣清,院长。被执行人:马莉,女,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本院在执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与马莉责令退赔一案中,经过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明审判员 周东平审判员 王秋灵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书记员 王倩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