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执25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礼君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周礼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6执2537号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来安路6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代表人张东,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庆波,重庆庆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周礼君,男,1982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四川省广安市邻水县。本院在执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周礼君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周礼君名下位于江北区的房屋一套,暂不便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3月22日,被执行人周礼君尚应支付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本息等76028.23元(截至2016年8月23日)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被执行人周礼君负担执行费1041元。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已无继续进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渝0106执253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若发现被执行人周礼君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别明盛代理审判员 彭 真代理审判员 张晓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何承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