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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6执异00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付某撤回变更申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某,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李甲,李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辽0106执异00094号 申请人付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凡,系辽宁沈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南街10号。 被执行人李甲,女。 被执行人李乙,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与李甲、李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铁经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因李甲、李乙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铁西支行于2002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付某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付某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变更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付某自愿申请撤回变更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付某撤回变更申请。 审 判 长  葛 迪 审 判 员  战维家 代理审判员  李 丹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韩明 本裁定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