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7民初1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姚庆友与张冠廷、天津市泰旭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庆友,张冠廷,天津市泰旭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7民初1672号原告姚庆友,男,1975年6月5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委托代理人杨雪,丰南区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冠廷,男,1962年12月11日生,现住天津市东丽区。被告天津市泰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西青开发区兴华道银湾广场622号,组织机构代码:68474792-1.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黄埔南路与围堤道交口西南侧峰汇广场2-80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668847922N。负责人王珊,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姚庆友与被告张冠廷、天津市泰旭物流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津西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庆友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姚庆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准予原告姚庆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占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付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