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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财保34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杨林玲与杨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林玲,杨静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财保342号申请人:杨林玲,女,199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超、李旺,重庆尚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静,女,199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申请人杨林玲因与被申请人杨静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杨静名下的价值6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渝A8XX**的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轿车一辆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林玲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杨静名下价值6万元的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杨林玲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申请人依法起诉的,本裁定冻结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从裁定书送达之日的次日起计算。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当事人需继续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向受理诉讼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应不迟于该期限届满前七日。当事人未在该期限内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冻结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刘 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卢俊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