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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2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李威威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威威,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2246号原告:李威威,男,198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华,河南公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益来国际广场3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68299193H。负责人:全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李威威诉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财产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雷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威威撤回对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2元,减半收取291元,由原告李威威负担。审判员  杨雷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 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