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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4刑初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时华周,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刑初367号自诉人时华周,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被告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东大街56号。法定代表人:许金生,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瑞华,女,该院职工。自诉人时华周以被告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犯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2017年5月27日,自诉人时华周以被告人郑州市第一人民医院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时华周在宣告判决前以被告人郑州市第一人���医院已全部履行判决内容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时华周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洪珂珂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时雪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