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22执保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22
案件名称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何开友、梅茂华、何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何开友,梅茂华,何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22执保127号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合江县合江镇。法定代表人:刘枫。被申请人:何开友,男,汉族,1973年2月11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梅茂华,男,汉族,1974年3月22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被申请人:何桥,男,汉族,1986年5月3日出生,四川省泸县人,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何开友、梅茂华、何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何开友、梅茂华、何桥的银行存款112万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合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何开友、梅茂华、何桥银行存款112万元。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启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明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