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与陈光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陈光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457号原告: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号翠湖新城*期*栋***号。法定代表人:张我云,该公司经理。被告:陈光成,男,汉族,1971年7月31日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与陈光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5日以其已与陈光成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6元,依法减半收取328元,由南宁市爱立洁保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何宣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韦良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