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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02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1002刑初85号公诉机关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某某,男,197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2日被商洛市公安局商州分局取保候审。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商区检诉刑诉(2017)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伊、代理检察员张歆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13日22时许,被告人侯某某饮酒后驾驶陕H921**号小型轿车沿商州区工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团结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侯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5.96mg/100ml。上述事实,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户籍证明信等,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检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与被告人侯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侯某某违反交通安全法,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侯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侯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孙亚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