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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民终2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金亚娜、田洪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亚娜,田洪喜,张纯新,田路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民终2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亚娜,女,1989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洪喜,男,1964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纯新,女,1964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路斌,男,199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上诉人金亚娜因与被上诉人田洪喜、张纯新、田路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2民初47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亚娜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认为,金亚娜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亚娜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金亚娜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志刚审判员  郭亚宁审判员  高 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