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11执276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刘敬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11执2767号之一被执行人刘敬东,男,196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敬东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雨刑初字第61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认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账户信息和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 辉审判员 王高亮审判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万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