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03刑初2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陈熙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潮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熙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03刑初21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熙,男,1994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无业,户籍地潮州市潮安区。因本案于2017年2月6日被羁押,同日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年2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7日被逮捕,同年5月8日经检察机关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5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潮安检刑诉[2017]1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熙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泽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熙系仅持有准驶车型为C1驾驶证的人员,2017年2月5日晚9时许,陈熙驾驶一辆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潮州市潮安区新安大道自北往南方向行驶。当陈熙驾车从中间车道行驶至新安大道潮州市潮安区彩塘镇二中路口附近路段时,适逢被害人杜某1骑一辆人力正三轮自行车沿新安大道自西侧往东侧斜向横穿公路至该处。因杜某1没有在规定车道通行,而陈熙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且操作措施不当,致二车发生碰撞,造成杜某1当场倒地受伤及二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事实。事故发生后,陈熙弃车逃离现场。杜某1受伤后经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2017年2月6日死亡。陈熙于2017年2月6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陈熙的家属已就赔偿问题与杜某1的家属达成协议,赔偿了杜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04000元,获得杜某1家属对陈熙的谅解。经法医鉴定:杜某1的头面部、胸部、右腰部、双上肢及双下肢多处挫擦伤、多处皮下出血及1处缝合创口,符合钝性物作用所致,其中头面部损伤致颅骨骨折,左侧额颞顶硬膜下血肿,右颞顶部硬膜外血肿,左额颞叶脑挫裂伤,蛛网膜下腔出血,造成颅脑严重损伤而死亡。经潮州市公安局潮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杜某1驾驶非机动车在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道路上行驶,没有实行分道通行,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陈熙未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二轮摩托车在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没有在最右侧车道行驶,没有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且在事故发生后,陈熙没有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而是弃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四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是造成本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鉴于陈熙发生事故后逃逸,根据《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陈熙应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杜某1无事故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熙在庭审中没有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及事故双方车辆拍照、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人黄某1、陈某1、董某1的证言,现场监控视频,理化检验检验报告,车辆技术性能检测鉴定表,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被告人陈熙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讯问时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陈熙的身份证明,公安机关的破案证实,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相关书证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熙驾驶机动车辆,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疏忽大意而发生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熙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熙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一方能积极赔偿被害人杜某1家属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杜某1家属的谅解,依法对被告人陈熙予以从轻处罚。同时,鉴于本案系过失犯罪案件,被告人陈熙没有犯罪前科,其在归案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本案矛盾已得到化解,被告人陈熙具备监管条件,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对被告人陈熙可予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熙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经查,根据本案查明事实和法律的规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陈熙判处的刑期恰当,但根据上述评判,对被告人陈熙可予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英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依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