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13执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谷萍钢、周鹤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萍钢,周鹤伟,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大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13执237号申请执行人:谷萍钢,男,1961年6月28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被执行人:周鹤伟,男,196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被执行人: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原江西大为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上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571196801U。法定代表人:叶勇,男,系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谷萍钢与被执行人周鹤伟、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债务转让纠纷一案,周鹤伟、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已经生效的由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的(2016)赣0313民初3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支付申请执行人谷萍钢债务转让款计人民币2769244.4元、利息1286272.46元(自2015年6月25日至2016年6月25日利息计人民币671098.66元,自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6月27日利息计人民币615173.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38484元、申请执行费37074元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周鹤伟、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4158074.86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相同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周鹤伟、江西亮点玻璃科技有限公司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阳自禹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智 超 更多数据: